Chenmy 未来的开源环境,究竟该如何发展 2025-07-12 暂无评论 全文共 1574 字,阅读约 7 分钟 开源在很多人眼中看来是非常伟大的风险,开源也是双向的奉献行为,开发者们将自己的项目无私的奉献给了社区,社区开发者也无私的帮助项目变得更好 但是,当今(国内)开源环境下,似乎开源也被各种资本逐步蚕食 做这期视频的灵感也是来自于最近Alist事件和我自己的一个开源项目的争执 Alist事件大家可以自行了解,而我的开源项目最近也出现了新的争执:“你这个软件禁止商用,你这个不算是开源软件” 这个时候我就在想一个问题,“开源软件到底能不能禁止商用” 那首先,根据OSI的规定,开源软件从理论上来说确实不允许作者禁止商用,我们也没有办法去改变什么,所以我只能从国内的开源环境出发,来讨论一下开源软件到底能不能禁止商用? 开始之前,先做一个宇宙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 如果你有你的想法,可以跟帖提出,如果你发现了我说的内容不正确,也希望你能够在评论区友善的批评指正,感谢 首先,就个人的经历以及认识来讨论,开源项目到底能不能禁止商用 对于小型个人开发者而言,禁止商用似乎是保护自己权益的强而有力的屏障,因为没有禁止商用而被商业蚕食的项目已有多例,因为开源许可不得限制商业使用而导致被他人白嫖用作商业化的行为,是对开发者最大的打击 我并不是表示开源软件不得用于商业化,而且对于一些公司在未署名、未进行社区贡献的情况下,进行商业化的行为,相当于他人将你开发的代码赚的盆满钵满,而自己却还在为了下个月服务器的续费焦虑。 也许还有能够为爱发电的动力和环境已经越来越少了,似乎很多创作者为爱发电,大部分都只会导致一个结果:停止或是商业 用一个很经典的案例来看,罗盒案 原告是某软件开发商,2016年7月开发者将相关软件代码在GitHub开源,发生争执时,该项目使用的是GPL3.0协议,而原作者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添加了限制禁止商业使用的条款 在法院审理时,法院认为,原告使用的GPL3.0规定不得使用附加条款来限制该开源协议的权益,也就是说,原告所添加的不得商业使用的条款是无效的,所以对于原告诉被告商业使用的行为,法院不予支持 原文:“针对GPL3.0协议是否允许用户商用的问题。GPL3.0协议的序言部分载明:“所谓自由软件,我们强调的是自由,而非价格免费”。综观整个GPL3.0协议的内容,强调的是许可用户享有运行与获得源代码的自由、复制源代码的自由、发布源代码的自由、修改源代码并将修改版本向公众传播的自由。GPL3.0协议并未限制用户进行商用,只是必须遵守开源的规定。原告虽在GitHub网站上声明禁止用户对VirtualApp开源代码进行商用,但根据GPL3.0协议第7条、第10条的规定,附加条款适用的情形和内容是明确的,限制商用不在其列;授权人亦不可以对GPL3.0协议所授或确认权利的行使施以进一步的限制。故在GPL3.0协议允许用户进行商用的情况下,授权人不得对此作出限制。原告主张“点心桌面”App进行商用违反GPL3.0协议及其附加条款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 从这个案例就可以看出来,如果开发者的项目被他人用于无底线的商业行为,轻点来说会影响到开发者的权益,重点来说,除此之外甚至会影响到开发者和该开源项目的声誉以及群众的信任度 开源似乎已经变成了资本零成本商用的一种途径,虽然部分协议对修改后的代码仍然要求开源,但是对大部分公司来说不痛不痒,毕竟已经开源的软件,商业公司将其简单修改(甚至不修改)就用于商业的行为,我们似乎只能恨,却又干不了什么 开源项目的未来似乎陷入了一个巨大的坑中,前也不是退也不是 (完) ps:第一次写这类长文,本人文笔不是很好,希望大家能够友善的指出错误,我会尽全力去改正,也欢迎大家积极讨论,说出自己的看法 未来的开源环境,究竟该如何发展 https://blog.chenmyawa.top/post/open-source/ 本文作者 Chenmy 发布时间 2025-07-12 许可协议 CC BY-NC-SA 4.0 取消回复 发表新评论 提交评论